原告周**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陵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赵**、夏*,被告武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0月11日,武陵区政府作出常武征补决(2016)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的内容为:一、对被征收人周**给予房屋征收补偿,补偿价值为345519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为345519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为2400元,搬迁费为2000元,以上共计349919元,已由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专户足额储存,被征收人可随时领取。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补偿价值为345519元,搬迁费为4000元。供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该项目棚***小区内,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至补偿决定生效后15日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相互找补产权调换的差价;逾期不选择房屋或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相互找补产权调换差价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只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二、限被征收人周**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
原告周**诉称,1、被诉征补决定所涉及的项目实为商业开发,而非公共利益需要,故被诉征补决定严重违法。2、被诉征补决定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周**的合法权益。案涉房屋征收行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周**仅看到一份所谓的商业开发蓝线图,并未看到上述规划,故被诉征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未经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的程序,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评估也未经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程序,属程序违法。3、被诉征补决定所作出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与实际严重不符,明显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严重显失公平。周**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房屋登记簿上的面积,应按实际面积补偿。周**的自建房属于1998年以前构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本文书还有8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