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6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行终字第00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二审生效判决。申请人所提交招贤大厦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登记预备案证、大厦负**层规划设计平面图、该大厦建筑面积说明等共计十份新证据,用以证明一审第三人邯郸市房地产测绘队违规计算招贤大厦总建筑面积和公用公摊建筑面积,而本案被申请人未尽审核义务违规进行产权登记备案,损害了申请人及所有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