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有所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抵债给被申请人的所谓“综合楼”,***小区花园“会所”,***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被申请人虚假申报,将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改名“综合楼”,骗取房产证并抵债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是依法注销“综合楼”的房产证。申请人于2010年6月16日所作成房字(2010)第9...(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