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睿房产)与被告王*2、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利建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睿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告王*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红利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睿房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将占用的原告所有的富***小区2-01012大厅交付给原告并支付租金2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赤峰市红山区富***小区二期商住楼的开发公司,2011年9月15日,被告红利建筑作为建筑商为原告建设施工,被告王****小区2、6、1**号楼的项目经理实际为原告施工***小区于2014年1月1日完成五方主体验收。现被***小区2-01012号大厅至今。
被告王*2辩称...(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