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黄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晴、邓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枋、模板款75290元,逾期利息2000元(自应付款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4.5%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5年被告承包了芙蓉北路加油站附近460平方的建筑工地,因原告作木枋模板生意,故从原告处采购该工地所需的木枋、模包,双方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协议,约定木枋正5*7方,金杉木单价3.7元每米,全新模板**层,900*1800cm为48元每块,付款时间为工程**层封顶支付50%材料款,主体工程屋面工程完成支付材料款40%,工程完工回收木枋、模板折...(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