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蓝*(另案处理)等人欲通过骗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物色到安微省的被害人余某1,接着,蓝**人找到莫**,商量由“啊兰”(另案处理)假扮需要结婚的女子,蓝*假扮“啊兰”的表姐,“黄某1”(另案处理)充当媒人,莫**表示同意。之后莫**将其购回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啊兰”,并联系到被告人莫**、马**,将骗婚的意图告知莫**、马**,安排莫**负责开车接送男方和女方,马**负责假扮“啊兰”的父亲,莫**、马**均表示同意。2015年5月16日,按照事先的安排,由马**负责假扮“啊兰”的父亲,莫**驾驶面包车接送马**、蓝*、“啊兰”、“黄某2”、陈**及余某1等人来到上林县三里镇云姚村王*2马**家。马**、蓝*、“啊兰”、“黄某2”等人通过扮演假身份角色以及提供假身份证、假户口本获取余某1等人的信任后,在马**家以收取礼金和媒人介绍费的名义骗取余某15万元,其中,莫**、马**各分得赃款2500元。2015年5月17日,余某1带“啊兰”回安徽省其老家并打算结婚,同年5月20日,“啊兰”借口回娘家后离开安徽并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本文书还有4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