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秦*公司)与被告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生活秦*公司诉称,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彩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岛分公司物业管理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承租位于秦*岛市迎宾路泛亚大厦xxxx仅作为办公之用,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和中央空调以供被告使用。该协议对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的给付时间和数额、双方的责任等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和中央空调。根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彩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岛分公司物业管理协议书》的约定,截止目前被告尚*原告物业管理费29430元、中央空调使用费59758.4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深圳市彩生活物...(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