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份,青海省玛可河林业局苗木培育基地副主任王**(另案处理)和同事张某某与时任西宁市殡仪馆馆长王*甲洽谈殡仪馆绿化工程项目后,由王*甲上报至西宁市民政局,经民政局同意,于2012年3月份由青海省玛可河林业局苗木培育基地与西宁市民政局签订了《关于西宁殡仪馆绿化工程协议书》,工程总造价为48万余元。之后王**、张某某雇佣人员对殡仪馆实施绿化。2013年春节前,王**为了感谢*告人王*甲,以拜年名义将王*甲电话约至本市气象巷海一大厦门口,交给王*甲一个牛皮纸袋(内装有中华烟2条、现金10000元)后双方离开,后王*甲将现金存入银行。之后几天王**又送给王*甲一张价值1000元的花卉代金券,王*甲用此券购买花卉后放置于办公室。
2、2012年9月及2013年元月期间,王**在王*甲办公室商谈工程苗木浇灌冬水和补植补栽事宜时,给付王*甲感谢*时被王*甲拒绝,王**将该钱款存入银行。同年5月份,该工程全部完工后,王**提取现金3800...(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