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绿都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406.90元;2.将房产证交付给汤**;3.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绿都房地产公司承担。在审理的过程中,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绿都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406.90元【从2012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4年5月4日,共计549天。(227792+12708)×0.0002×549】;2.判令退还多收取的办证费2494.53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1774.08元;3.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42781.21元(自2014年5月4日,向后推290日,即2015年2月24日计算...(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