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与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康**、被告李**及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因铺路一事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卓村发生争执,被告李**先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反抗后,被告的妻子李**撕扯原告的头发,并将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事后原告在博州蒙医院住院25天,经博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79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25元,护理费3086.75元,误工费4815.33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6542.08元。
被告李**、李**辩称,本案发生...(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