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4月3日,原告蓝天公司与被告中加公司签***小区地下车库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小区地下车库开洞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支撑、切割、开洞、拆除、加固、加改大梁、垃圾清运、检测,施工工期为40天,定于2014年4月4日开工,于2014年5月14日完工,工程价款为22.8万元。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检测合格出具报告后,一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不付息)”。2016年2月1日,被告中加公司向原告蓝天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关于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原告称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14日完工,被告不予认...(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