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王*1,第三人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1的委托代理人柴**第三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原告田*与被告王*1经人介绍相识。经介绍人之手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3月3日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000元和13000元。后被告无理由提出与原告分手,单方解除婚约,但拒不退还所收彩礼款,导致原告因送彩礼而家庭贫困。故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1返还原告彩礼款15000元;2、第三人贾*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田*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王*1辩称:2013年农历正月份经王*2介绍王*1与田*...(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