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5377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1日19时42分,周**(原告的女儿)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紫薇路(××至××)200米,安兴彩纤厂后门非机动车道时,因非机动车道内的水泥窨井盖损坏,非机动车掉落窨井内。致乘坐人原告受...(本文书还有4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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