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10月份相识,并于同年12月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尽义务,经常吵架,还动手打人,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感情较好,没有达到破裂程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若判决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由原告返还彩礼6万元。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不实,我们婚后生活幸福,并不是经常吵架,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和辩解均向法庭举证。
庭审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原告身份及双方婚姻关系事实。被告无异议。...(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