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不服被告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委托代理人侴喜金、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孟**、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原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柴河分局向原海林市柴河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河信用社)颁发海柴房他字第2304号房屋他项权证附记栏有“备注:约定期限:2006.***.25-2011.***.20”的登记行为。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证据1、抵押登记审批表3份。证明抵押登记的时间和登记...(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