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艺术学院、上诉人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艺术学院、上诉人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纳玲,被上诉人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2003年6月20日,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与云南艺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双方合作组建“云南艺术学院福保艺术学校”,并确定学校性质为民办中等艺术学校,学校规模预计为4000人;投入方式为附属学校以其无形资产、人才资源、教学管理资源作为办学投入,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以提供教学场地、修建教学楼、宿*、食堂等固定资产投入;分配方式为昆明市福保文化城有限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自负盈亏,云南艺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附属艺术学校参与提成,如达不到招生计划则按不足人数每生4%提取的学费比例倒扣,超过招生计划则按超出人数每生4%提取学费的比例进行奖励以及当招生规模达到4000人时,另行协商收益分配;管理方式为成立管委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2人,乙方3人;合作期限自2003年9月30日起至2033年9月30日止;违约金为...(本文书还有5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