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邓四四因亲哥哥邓**家正在**楼扎钢筋网预备倒水泥板认为超到他的房屋界问题去与邓**商量无果后,便想捡旁边的木棍敲邓**在建的钢筋网超界部分,而邓**先于一步捡到木棍打邓四四头部一棒,邓四四用手挡开后,随即挥拳朝邓**腹部打了一拳,之后两人被赶到现场的叔叔扯开。邓**中午感觉到腹部疼痛,第二天到桂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脾脏破裂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邓**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邓四四家属在邓**住院期间为邓**交了医药费23109元,其他费用3150元。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邓四四家属又与邓**达成了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邓**的书面刑事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等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四四于2017年7月28日主动到桂阳县仁义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仁义派出所民警将邓...(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