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云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4月15日,云锰公司与胡**签订了《关于转让云南云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及《关于转让云南云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份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云锰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的全部股权(占第三人华通公司总股本的40%),以人民币75850269.97元的价款转让给胡**,转让价款分三次支付,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本文书还有3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