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山西临汾尧都柳沟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沟煤矿)、山西梦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源公司)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汾中院)(2017)晋10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恒富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公司)与王**、柳沟煤矿、梦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临汾中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偿还恒富公司本金7500万元及截止2013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1050万元,共计8550万元。柳沟煤矿、梦源公司对上述载明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临汾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4)临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王**、柳沟煤矿、梦源公司银行存款98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16年11月23日,临汾中院向省国土地资源厅送达(2014)临10执...(本文书还有2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