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申请执行无锡瑞普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瑞普公司结欠借款本金18257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5700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付款期限:2016年1月、同年3月、同年4月的每月30日前各归还建行惠山支行借款本金1万元;同年5月、同年6月的每月30日前各归还建行惠山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建行惠山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本金957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57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于2...(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