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李**、杨**、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2013年11月13日下午16时30分许,原告邵**跟着工头被告李**在被告杨**家砌房时,由于木工被告殷**工作失误,水泥梁条实然掉下,砸到原告导致受伤,即由被告李**送往丹阳市后巷镇卫生院摄片后转丹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9天。此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再次入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5天。三被告只支付18000元后就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现原告左肩关节活动受限,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曾多次找被告商量赔偿,被告一直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998.44元,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