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彬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协同其家属将赃款、赃物大部分退还被害人且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积极悔罪;王*彬系临时起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望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彬的供述;被害人谢*某等26人的陈述;证人翟某某、陈*某的证言;辨...(本文书还有4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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