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张**与被告李**、老河口市公安局、长江襄阳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许*、原告许*、原告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老河口市公安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长江襄阳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许*、原告许*、原告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焦*、被告李**、老河口市公安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长江襄阳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张**诉称:2016年11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李**驾驶鄂f******号小轿车由老河口市原二中队院出门左转,与由北往南直行的原告许*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许*、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老河口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许*、张**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至老河口市第二医院救治,被告李**分别向原告许*、张**垫付医疗费9254.29元、8527.51元,同时支付了电动车修理费。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长江襄阳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长江襄阳财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许*、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长江襄阳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损失1、医疗费9494.29元、2、护理费2506.84元、3、营养费560元、4、住院伙食补助...(本文书还有6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