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郭**、王**、李**诉被告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和被告人寿保险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郭**、王**、李**诉称,2013年1月22日,被告刘*驾驶豫a******车与刘××驾驶的原告陈**所有的豫e******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在卫辉境内,后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作出豫公高交认字第20130122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询问,被告车辆在人寿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和5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007.77元。
被告刘*未到庭未...(本文书还有3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