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郭亮在担任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副主任期间,负责全市范围内技工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当年上交职业技能鉴定费193610元,郭亮将其中的127200元上交至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财务,利用职务之便将剩余的6641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郭亮将涉案款项66410元退交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郭亮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亮于19xx年x月x日出生。
2、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职务证明,证明被告人郭亮于2009年2月23日任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副主任。
3、新乡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系事业单位法人。
4、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系事业单位法人。
5、滑xx银行账户信息查询、账户交易明细,郭亮银行...(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