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勒施呷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国网医药公司的上诉请求。
吉勒施呷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其与国网医药公司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国网医药公司支付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工资4000元。
泓润瀚通公司述称,同意国网医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7日,吉勒施呷子向北京市大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国网医药公司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国网医药公司支付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工资4000元。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吉勒施呷子的全部仲裁请求。吉勒施呷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吉勒施呷子主张其于2...(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