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委托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告母亲刘**与被告结婚后,生育原告宋**。2013年5月,因刘**与被告生气,刘**带着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刘**无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3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刘**与被告宋**系夫妻关...(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