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一审被告浉河区吉祥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四通分公司,被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6日提起上诉,2014年4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保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陈**,一审被告吉祥公司四通分公司(未到庭)被上诉人罗**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3年3月25日14时许,原告罗**驾驶豫s******号**轮摩托车,在平南大道陶*厂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陈**驾驶的豫s******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罗**受伤后,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损伤被诊断为1、左股骨内腂骨折(粉碎性),2、左腓骨小头骨折,3,左小隐静脉断裂,4...(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