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699.74元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8月31日前利息为5360.49元自2017年9月1日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1.515倍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宝鸡市陈****小区房屋依法处分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