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1760.58元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8月31日前利息为5212.28元自2...(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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