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被告王*、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共计90000元;2、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6时许,被告王*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银杏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希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希夷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由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受伤,电瓶车受损。该...(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