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以帮助被害人徐秋某女儿到供电公司工作为诱饵,在安阳市华中电动车市场内骗取被害人徐秋某人民币2.5万元
3、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高**以帮助被害人任**亲戚代教转正为诱饵,在安阳市德森照明有限公司内骗取被害人任**人民币5万元。
4、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高**以帮助被害人白某调动工作为诱饵,在安阳市德森照明有限公司内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4万元。
综上,被告人高**共骗取被害人宫险某、任**、徐秋某和白某人民币19.5万元,全部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高**原名叫张*,1994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获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2月刑满释放。2004年在河北省柏乡县以高**名字办理一个假户口,2005年将户口迁至安阳市文峰区王*集体户南1街**号巷9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高...(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