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柳*市泽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华贸易公司)、冯**、曾**、周*、罗*、罗*、xx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罗*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本院依法移送鉴定。鉴定完毕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以及被告周*、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华贸易公司、冯**、曾**、罗*、xx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泽华贸易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3348952.17元;2.被告泽华贸易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的利息774239.22元(以代偿款13348952.1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1月9日计算至2016年5月8日,其余另计至被告付清代偿款本息之日);3.确认原告对被告冯**、曾**抵押的位于广西柳*县××××号房产(产权证号:柳*权证柳*字第××号)的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冯**、曾**、周*、罗*、罗*、xx媚对被告泽华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被告泽华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13)柳*保字第282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泽华贸易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在201...(本文书还有6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