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杨**向南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之母黄某某通过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杨**侵占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广州森仕时装新乡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广州森仕时装新乡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赣州君怡司法会计鉴定所赣君会师审核字(2008)第02号审核报告,载明:杨**于2006年11月7日至2008年3月28日,应欠公司货款126004.50元。
2、结算单、收条,证明赵*乡中心校、城内小学、洪州中心校与广州森仕时装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情况。
3、辉县对账报告表、广州森仕时装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收款收据,证实辉县多所学校与广州森仕时装有限公司往来情况。
4、任命书,证明广州森仕时装新乡有限公司任命杨**为营销经理,负责辉县市场销售业务的管理和运营。
5、广州森...(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