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等36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5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等36人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的《土地违法举报书》,举报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非法侵占原告中山市民众镇新胜二队集体所有土地,要求对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土地违法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2015年7月9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中土函(2015)****号《关于对罗**等村民举报中山市民众镇政府非法侵占集体土地问题的告知书》,认为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反映的事项,不予立案。该告知书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原告。2015年8月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落...(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