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城西徽泰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徽泰酒店)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西宁城西徽泰商务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表现在:1、一审对刘*摔倒的原因审查不清,致使双方诉争的关键事实不清,是非责任难以界定;2、徽泰酒店委托诉...(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