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在商丘开往乌鲁木齐的k175次客车16号车厢,盗窃旅客张xx的右后裤兜内人民币200元,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侦查员当场抓获,赃款追回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27日19时50分许,郑州铁路公安处侦查员在商丘开往乌鲁木齐的k175次客车16号车厢,将盗窃旅客张xx右后裤兜内人民币200元的李*当场抓获。经讯问,李*为聋哑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2、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4月27日被害人张xx从开封到吐鲁番,在乘坐k175次客车16号车厢时被盗现金200元,后小偷被公安抓住的事实经过。
3、赃物照片证实李*所盗现金人民币200元。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将李*所盗钱物予以扣押、发还的情况。
5、李*所持车票证实其...(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