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男,196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奥源公司管理人)、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6月3日,奥源公司管理人向原审法院诉称:2016年2月29日,临汾中院裁定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源公司”)破产重整,同时指定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广大债权人反映和管理人调查核实,案涉两套房产系奥源公司以执行董事张*、监事张*的个人名义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奥源公司的破产财产。请求:1、判令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孙*乡北甸西村**号#住宅楼-2至**层**号及1#地下车库-**层**号**层**号整幢房地产的执行;2、判令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号院**号楼**层**号房产的执行;3、确认上述两套房产的产权归奥源公司所有。
第三人张*在...(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