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7目。
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借期三个月,从2015年10月27日-2016年1月26日止,并口头约定利月利率4%。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
借款到期。
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168000元,请求法院...(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