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姜**、被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红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聂*,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被告万山红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0148.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姜**驾驶冀d×××××/冀d×××××号重型货车在107国道安阳市宝莲寺镇杨*井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相对方向李**驾驶的豫e×××××/豫e***...(本文书还有2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