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张**与被告郭**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依法要求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依法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经纪服务费38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和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退款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张**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张**与被告郭**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要求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4.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安阳市开发区...(本文书还有3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