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康**、被告朱**、被告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晁*、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被告朱**、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6年8月18日5时30分许,被告朱**驾驶qb0286小型客车沿西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因故障在路边停放的被告康**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在三轮汽车下面维修车辆的原告赵**受伤,同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往西平中医院进行救治。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朱**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