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广***********与被告中国人民***************、刘*、六安市公************、六安市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六安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汽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刘*、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叶集交通管理大队)、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兵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汽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集交通管理大队、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汽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48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480元;4、判令被告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对被告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本文书还有3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