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高用果以帮助被害人宫某某介绍安阳钢铁公司生意为诱饵,在安阳市德森照明有限公司内骗取宫某某人民币8万元。
2、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用果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女儿到供电公司工作为诱饵,在安阳市华中电动车市场内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5万元。
3、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高用果以帮助被害人任**亲戚代教转正为诱饵,在安阳市德森照明有限公司内骗取任**人民币5万元。
4、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高用果以帮助被害人白某调动工作为诱饵,在安阳市德森照明有限公司内骗取白某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用果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用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高用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用果与四被害人之间系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高用果以帮助被害人宫某某介绍安阳钢铁公司生意...(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