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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宁夏木子***********、宁夏四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宁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10
  •  
  • 【案例概要】

    原告马**与被告宁夏木子李*阳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子李*司)、宁夏四季鲜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鲜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被告木子李*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李**,被告四季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刘*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0月26日,原、被告申请庭外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034.54元,其中医疗费5498元、误工费45000元(150元/天×300天)、护理费13404元(40802元/年÷365天×120天)、交通费6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74775.8元(9119元/年×20年×41%)、被扶养人生活费55201.74元(...(本文书还有39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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