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汤恩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汤少骏”由潘*抚养,汤*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汤*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6日(农*)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汤少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对家庭不管不问,为此,原告曾于2016年2月及2016年9月向贵院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综上,可充分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汤*辩称,原告陈述均不是事实:1、如果双方缺乏了解,原告为何还要和我结婚;2、我并没有无所事事,原告的吃喝是我给的;3、我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暴;我们有共同财产,借给原告的母亲、哥哥、姐姐等,结婚...(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