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杰、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红、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杰及其辩护人许**,被告人汪**及其辩护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孙*杰、汪**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督分局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或让人帮忙介绍,以高于银行利息、存取自由为名,在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汤阴县古贤乡所属的自然村,非法吸收781户村民资金共计21366600元,已兑付12224980元,造成损失9141620元。2012年1月9日,被告人汪**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杰、汪**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书还有4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