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胡雅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平及其辩护人郭**、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许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建银川市西夏区第x中学餐厅、浴室等工程项目一事提供帮助,于2008年冬天的一天收受许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2.200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卢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建的银川市西夏区某某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款支付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卢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
3.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肖某的请托,为其承建的银川市西夏区第x中学宿舍楼工程工程款支付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肖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4.200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的请托,为其承建的银川市西夏区第xx小学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刘*给予的现金5万...(本文书还有6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