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6月至2015年初,被告人杨**在担任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局长期间,在兴庆区新世***小区门口、兴庆区***小区等地,分7次非法收受银川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刘*甲(另案处理)送予的542万元人民币、4.46万美元,并为刘*甲在工程承揽、工程施工协调、承诺解决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10月底,被告人杨**分3次退还给刘*甲人民币452万元、美元4.46万元。
二、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杨**在担任银川市代建局局长期间,在兴庆区***小区门口分2次非法收受银川市民大厅、阅海某项目工程承建商袁*某送予的现金145万元,并为袁*某在承建的工程上提供帮助。2015年9月,被告人杨**退还给袁*某现金140万元。
三、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在担任银川市代建局局长期间,在兴庆区新世***小区附近分2...(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