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朱*以从事贩煤生意,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息和红利,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姬某某人民币共计15.62万元。
二、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朱*以承包工程资金短缺为由,许诺高息,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刘*甲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三、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朱*以从事贩煤生意、承包工程资金周*困难为由,许诺高息,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甲人民币共计13.4万元。
四、2012年8月,被告人朱*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息,骗取被害人王*乙人民币7.8万元。
五、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朱*以承包工程,归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息,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杨*甲人民币共计14.6万元。
六、201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以承包工程资金周*困...(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